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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师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来源:深圳技师学院官网   发布时间:2022-10-17 14: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努力培养德技双馨的高技能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班级及全日制在籍学生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学生奖励包括奖学金、优秀个人奖、优秀集体奖三大类。

第四条??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及优秀个人奖评奖资格:

(一)本学年受纪律处分,或者以往学年受纪律处分未撤消者。

(二)本学年内课程考试和考查成绩(含选修课)不及格者。

(三)本学年内德育评价不及格者。

(四)本学年内任一学期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第五条??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班级不具备评比优秀集体奖资格:

(一)班级被通报批评超过三次以上者。

(二)班级竞赛居于全校(二级学院)后三分之一名次者。

(三)班级有人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人次以上者。

第二章??奖学金

第六条??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3个等级,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末评比一次。

第七条??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及金额:

每班获评奖学金的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30%,一等奖学金占全班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占全班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占全班人数的15%。学校按照一等奖1200元、二等奖900元、三等奖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比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

(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五)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技能竞赛方面成绩突出,体育合格。

(六)课程总评(补考成绩不作评定条件)和德育评定达到如下标准:

一等奖学金:考查科和考试科各科总评80分以上(绩点3以上),平均85分以上(平均绩点3.5以上),德育评定为“优”。

二等奖学金:考查科和考试科各科总评75分以上(绩点2.5以上),平均80分以上(平均绩点3以上),德育评定为“优”。

三等奖学金:考查科和考试科各科总评70分以上(绩点2以上),平均75分以上(平均绩点2.5以上),德育评定为“优”。

第九条??各等奖学金人数均不得突破规定比例(四舍五入),若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原则上按学习成绩高低而定,余下人员降至下一等级,依此类推。若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人数不满额,则余下的名额可留至下一等级使用,依此类推。若全班符合获奖条件的人数不足30%,则按实际情况评比,不能突破评比条件。若全班符合获奖条件的人数超过30%,则由班主任结合班级民主会议的意见,根据德、智、体、美、劳综合评比情况,按择优评定的原则确定获奖学金的学生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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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优秀个人奖

第十条??优秀个人奖设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班级优秀学生干部、最佳进步奖、优秀团员、优秀宿舍长六大类。优秀宿舍长每学期评比一次,其余奖项每学年评比一次。

在校内外专业技能和文体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个人,学校另外制定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优秀个人奖评比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干部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工作态度端正。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坚持原则,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工作成绩突出。

(三)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各课程考核成绩总评合格(绩点1以上)。

(四)两个学期德育评价都为“优秀”。

第十二条??奖励比例及奖励方式: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以校学生会、校团委为单位,按下属部门学生干部人数20%的比例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和300元奖金。

(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以院学生会、院团总支为单位,按下属部门学生干部人数20%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250元奖金。

(三)班级优秀学生干部。

每班在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中共评选五名(各班自定比例,总数不变),颁发荣誉证书和200元奖金。

(四)最佳进步奖。

以班级为单位,学习成绩第二学期比第一学期有明显提高,或思想表现上进步很大、为班级争得较大荣誉和贡献的同学,按每班一人予以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200元奖金。

(五)优秀团员。

以班团支部为单位,按团员人数15%的比例评选,授予荣誉证书。

(六)优秀宿舍自管会干部、优秀宿舍长。

1.校级优秀自管会干部、楼栋优秀自管会干部,奖金等同于校级优干、院级优干;优秀宿舍长奖等同班级优干。优秀宿舍自管会干部和优秀宿舍长评定不设比例,按实际符合条件的人数评定。

2.同一学生不能兼评优秀宿舍自管会干部、优秀宿舍长。

第十三条??同一学生干部不能兼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班级优秀学生干部(但可兼评宿舍优秀管理干部)。

第十四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班级优秀学生干部中,先产生校级优干,再产生院级优干,最后产生班级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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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优秀集体奖

第十五条??优秀集体奖主要设立四大类,每学期评比一次。

(一)优秀班级、文明班级、进步班级。

(二)优秀院学生会、优秀院团总支。

(三)优秀团支部。

(四)优秀宿舍。

第十六条??评比条件:

由各二级学院、各班、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自主设立评比条件,制定评比细则。

第十七条??评选比例:

(一)优秀班级、文明班级、进步班级

原则上各二级学院按班级总数评选出5%的优秀班级、10%的文明班级、15%的进步班级(四舍五入,不足一个的按一个评选)。如有变化,以学生处每学期末公布的数据进行评比。

(二)优秀院学生会、优秀院团总支

由学生处、校团委和校学生会按二级学院总数3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院学生会和优秀院团总支。

(三)优秀团支部

由院团总支按所属院团支部(班级)总数的20%评选。

(四)优秀宿舍

由学生处宿舍生活老师和学生宿舍自管会按实际符合条件的学生宿舍评选,不设比例。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

(一)优秀集体奖由学校按优秀学生会和优秀团总支800元、优秀班级600元、文明班级400元、进步班级200元、优秀团支部2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作为集体活动经费。

(二)优秀宿舍按宿舍构成和实际人数进行奖励,每间优秀宿舍奖金不低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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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评比程序

第十九条??所有奖项均由学生个人、所属班级、所属二级学院或相关处室申请或推荐。

(一)班主任负责组织班委会和团支部,召开全班学生大会,对奖学金、班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最佳进步奖等奖项进行初评,报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处审核,校领导批准。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院学生会和团总支,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二级学院先进集体,报学生处审核,校领导批准。

(三)学生处、校团委组织校学生会、团委学生干部,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宿舍长以及各类校级优秀集体奖,报学生处审核,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毕业年级只评比优秀实习生,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比细则,按毕业生人数的40%评比,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获奖的个人和集体,学校张榜公示,学校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金、奖品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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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生处负责指导、协调、审核各奖项的评定工作,监督奖金的颁发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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